序言
成都大学附属小学创建于2019年,是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举办、成都大学领办的“两自一包”公立学校,是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和成都大学“加强区校合作实现跨越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重要项目之一。学校位于成都大学东南角,占地39亩,建筑面积15974平方米。
学校立足“承百年师道渊源,立现代教育风范”的办学定位,以“从游行远,小学大成”为核心理念,以“学生教师、学校社区、小学大学、现在未来共生共长”为生命共同发展愿景,培养“葆好奇心,启创变力,立人生志,扬家国情”的师生团队,打造“融汇、共生”面向未来的教育,致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现代化、高品质、有内涵的特色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大学附属小学(简称:成大附小)。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依法更改学校名称。
校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灵龙东路371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依法更改法定住所地或设立调整校区。
邮政编码:610100。
微信公众号:成都大学附属小学。
第三条 学校是由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举办、成都大学领办的全日制完全小学,依法接受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在领办期间接受成都大学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学校是“两自一包”学校(管理自主、教师自聘、经费包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和落实学校办学自治权,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支持学校依规自主招聘、培养、管理教师,自主选拔中层干部。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理念:从游行远 小学大成。
第六条 学校文化:
校训:择善而从,知行合一;
校风:悠游自在,与时俱进;
教风:培根铸魂,启智润心;
学风:积小成大,融会贯通。
第七条 学校标识:
校歌:《无问大小》;
校庆:以建校之年起,每6年举行一次庆典。
校徽: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附属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全国党代会、省市区各级党代会及全会精神,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开展教职工政治学习相关事项;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题教育活动计划,主题党日活动计划,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计划;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少先队辅导员、思政教师的任用工作,学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工作;
6.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双培养”工作,党员发展工作,党建活动规划,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三会一课”、支委换届选举等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8.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工会经费预算、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少先队换届选举、代表大会、评优评先、各项大型活动等重要事项。
(二)学校重大决策事项
1.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学校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
2.学校课堂、课程改革方向等涉及学校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3.学校章程、绩效分配、职称评聘、教师考核评价、干部培养考察、学校内控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4.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地震、心理健康、校园暴力事件等重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5.涉及招生、信访矛盾、社会矛盾化解等社会稳定及师生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学校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7.国内外姊妹校结对、与高校合作等国内外重要教育合作和交流事项;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1.领导班子和骨干教师、班主任、青年教师等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2.上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3.学校中层干部的培养、任免和使用,学校干事、后勤人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学科教师的任用安排;
4.教师招聘、调动、交流、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涉及教师重大利益等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四)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1.学校的校园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功能室、办公室的规划;
2.学校外墙改造等资金使用超过2万元的重要的基建项目及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政府采购等;
3.学校确定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组织师生出国(境)、出省学习、比赛等活动,学校承办的区级及以上主管行政部门组织的会议、比赛等活动,市级及以上会议(比赛)不需要遴选的参会(参赛)教师人选,学生春秋季研学活动,全校性运动会,教师暑期培训活动,50人及以上的学生外出活动、比赛等;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
(五)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情况;
2.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奖励经费的安排与发放;
3.学校支出超过2万元额度的经费预算及其安排、使用;
4.未列入预算的,单价或总价2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5.其他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引导党员干部教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与领导班子结合工作推进和有关事项,相互主动经常沟通,带头维护班子团结,支持和保障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负责学校党支部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带头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组织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七)带头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支部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九)抓好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十)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牵头研究部署和推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谈心谈话和警示教育,建强学校纪检工作力量,推动“廉洁学校”建设。按要求向上级报告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情况。
(十一)牵头做好党支部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工作,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教育、人工智能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下列重要事项应在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前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
1.学校章程、绩效分配、职称评聘、教师考核评价、干部培养考察、学校内控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以及学校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
2.学校课堂、课程改革方向等涉及学校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学校的校园规划,学校功能室、办公室的安排,校园文化建设;
3.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委员会、制度修改委员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领导班子和骨干教师、班主任、青年教师等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上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5.学校中层干部的培养、任免和使用,学校干事、后勤人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学科教师的任用安排;
6.教师招聘、调动、交流、职称评聘、奖惩等涉及教师重大利益等事项;
7.国内外姊妹校结对、与高校合作等国内外重要教育合作和交流事项;
8.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组织师生出国(境)、出省学习、比赛等活动,学校承办的区级及以上主管行政部门组织的会议、比赛等活动,市级及以上会议(比赛)不需要遴选的参会(参赛)教师人选,学生春秋季研学活动,全校性运动会,暑期培训活动,50人及以上的学生外出活动、比赛;
9.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情况;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奖励经费的安排与发放;
10.学校支出超过2万元额度的经费预算及其安排、使用;未列入预算的,单价或总价2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学校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学校资金使用超过2万元的重要的基建项目及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政府采购等;学校确定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学年教学考务工作,教师学期学年过程性考核工作;
4.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事项,开展期末考试、区级以上的质量监测、年级组质量分析会等事项;
5.学校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培训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年度招生、分班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6.学校教研科研项目设立、经费管理、成果申报奖励等重要事项;
7.教师以及干事、后勤人员、班主任、年级组长等人员的聘任与解聘、惩处等事项;
8.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5000元-20000元以内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5000元-20000元以内的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10.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教师计算机、多媒体、空调、学生课桌椅等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中的重要事项;
11.各类安全应急演练、安全隐患整改、财产检查、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2.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3.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方案、意见办理事项;
14.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名优)教师的推荐;审议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和方案、学校教研发展规划和教研管理制度;指导学校课程与教学改革,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式,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咨询和建议;评定教育教学、教研成果,评议教师教学和学术水平,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的骨干教师和博士工作站相关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定。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开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教师、人大代表、家长和社区代表、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设党政服务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科研发展中心、艺术发展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安全保障中心等职能部门。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党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学校的党建工作,包括党员教育、管理、发展等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学校的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责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评优评先等过程性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内部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学校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学校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等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保存。组织安排学校各类会议,并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二)学生发展中心:组织和管理学校德育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德育活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家校合作与社区联系、德育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科研发展中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组织教师培训进修与交流活动,指导教研组开展教学研讨活动。
(四)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特教资源室的建设。
(五)艺术发展中心:负责艺术教育、体育教育、卫生教育与管理,相关赛事组织等工作。
(六)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校舍、财产、财务等后勤保障工作。
(七)安全保障中心:负责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培训安排、学校安全保卫器材保管、使用和维修、师生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工大会。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学校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出席。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校教职工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工会。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学校教职工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学校教职工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汇报,与学校沟通。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学校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学校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督促检查学校教职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相关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支部委员会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学校教职工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学校聘请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分管副校长、学生发展中心干事共同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的德育管理机制。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德育工作理念,坚持全员全程育人的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面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心理教师开展工作。学校建立特教资源室,建立特质生档案,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坚持每年开展校级艺术节,积极参加区、市艺术节活动,通过艺术课堂教学和社团活动培养学生的艺术审美能力与特长兴趣,提升艺术修养。
学校坚持每年开展科技节,积极参加区、市科技节活动,通过科学课堂教学和社团活动,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兴趣以及动手实践与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育人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课题组等教育教学、民主管理、基层群团管理机制。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课题组长负责组织课题的日常研究活动和专题研究活动,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落实《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2024年版)》中具体要求,明确体育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每个年级每周开设5节体育与健康课。丰富体育活动的内容及项目,包括每天一节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眼保健操等活动,保证学生每天2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定期召开班级体育联赛和运动会,为学生搭建学习、展示和锻炼的平台。开设体育社团活动,代表队学生训练,培养学生兴趣特长,提升专业素养。鼓励学生参与校内外的体育竞赛,展示体育才能,培养竞技精神。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落实《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2024年版)》中具体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艺术课程以音乐、美术课堂为主线,融入舞蹈、声乐、戏剧、表演、绘画、书法、摄影等内容。通过艺术教育,提高学生的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学校开设艺术社团和艺术代表队,培养学生的艺术兴趣和特长。学校每年开展一次校园艺术节活动,给学生提供艺术展示的舞台,鼓励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艺术展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有关规定,开足开齐劳动课程,校家社充分协作,培育劳动素养。学校坚持每年开展“劳动周”系列活动,每期开展劳动技能比赛。校外拓展实践场域,在公益活动、研学实践等活动中落实劳动教育。学校专设校外劳动基地,邀请家长志愿者共同担任劳动教育指导教师,培养学生劳动意识,掌握劳动技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知晓各学科的教学安排、教学进度,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事务、班级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监督和管理;
(四)公平获得各种表彰和奖励;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四)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五)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学籍管理规定,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严格执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接收等手续程序。建立学籍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作品展示、实际操作、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重点考查学生的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综合测评手册,全面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确保学生膳食安全、营养、多样且价格合理。食材来源可追溯,膳食符合健康标准,满足学生口味与体质需求。建立膳食委员会对学校膳食进行监督。建立膳食管理制度,公开费用,接受监督。开展膳食教育、珍惜粮食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饮食习惯。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招聘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培养教师崇高的职业理想和高尚的道德境界,教师应做到牢记责任、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家长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学校成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二)参与教育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沟通学校与家庭。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设立学校开放日,邀请家长、社会人士参观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外事纪律和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国(境)内外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动学校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接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备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记载,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各功能室设施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防止闲置、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章程、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等学校概况信息;
(二)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规划统计信息;
(三)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收费信息等财务信息;
(四)招生信息、就业信息等招生就业信息;
(五)教学教研、实习实训等教育教学信息;
(六)教师招聘、评先树优等教师管理信息;
(七)学生资助、评先评优等学生管理信息;
(八)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动教育等体育美育信息;
(九)安全制度、应急预案等校园安全信息;
(十)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接受电话咨询的时间、接受书面咨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一条
(一)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1.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3.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4.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二)本章程的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报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大学附属小学
2025年2月18日修订